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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2002]13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35号          2002-12-06

各基层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关于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提取准备金而减少本年利润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冲减准备金而增加本年利润的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企业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不得以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对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并入开办费分期扣除。

3、关于企业房屋类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1)企业新购建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已竣工或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用,都属于使该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支出。除可以单独形成固定资产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支出外,其余部分,都应计入房屋价值。

(2)企业自有的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企业租用他人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大地税所[1995]134号文件规定处理。

4、关于工伤赔偿的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

5、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以及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关于减免税企业投资分回利润的征免税规定

减免税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需补税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企业整体享受减免税政策,则其需补缴的税额同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企业仅有部分减免税项目, 则其需补缴的税额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7、境外投资收益确定的时间问题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所说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的时间,不包括企业的境外投资收益。对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应按照《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第 八条规定执行,即境外的投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关于担保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向专业担保机构或其他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其为本企业承担担保义务的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9、关于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冻结申购未成功资金的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7]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对这部分收入都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10、关于企业接受其他单位职工取得安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除税法有明确规定予以免税或不征税的之外,都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安置费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关于股权投资所得按所属年度确定是否补税的问题

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应当按照分回的投资收益所属年度进行划分,如属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国家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间形成的利润,则不需补税。

12、关于“工挂”企业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清算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年度中间因改组改制等各种原因终止、废业,致使有效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将各项基数指标按有效经营期进行换算,并以有效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清算。

13、“工挂”企业清算的计算问题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减亏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不分经济性质,一律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的计算:

本年应提取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本年实现税利(利润)毛增加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利润)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本年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本年实现税利(利润)总额+本年已提工资总额基数部分+本年预提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利润)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减亏挂钩的计算:

本年应提取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本年毛减亏额/(核定的减亏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本年毛减亏额=核定的减亏额基数-本年毛亏损额

14、关于实行“工挂”的企业集团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处理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集团,在取消总挂总提或总挂分提后,因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所形成的以前年度(1998年至2000年)的工资结余,可以按照人均结余等有关标准或办法将其划拨给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使用;也可以由集团调剂,在以后年度所属企业需要时,拨付到所属单位账面使用,并在工效挂钩年终清算时在工资清算表中加以说明,经集团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

15、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工资扣除实行“两低于”办法计算指标的确定问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按“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税利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人均销售收入增长”的两低于办法计算工资扣除。在计算时,如果两个指标都符合条件,可按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现将有关计算指标明确如下:

(1)工资总额: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性支出。

(2)利润: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按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

(3)税金: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实现的各项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资源税、农业特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暂含在内。不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4)销售收入: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实现的全部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5)人数: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职工累计平均人数。

16、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251号文件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7、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减征税款的有关问题

(1)乡镇企业由主管征收局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辽宁省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认定。

(2)主管征收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认定完毕,6月10日前报市局备案。

(3)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乡镇企业的单位,年度内为本乡镇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民政优抚而实际发生的福利事业支出或交给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用于上述内容的支出(凭政府出具证明),超过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的,按10%抵扣。未超过10%的,可在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以内据实抵扣。主管征收局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履行手续,5月1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18、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范围问题

实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除包括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的工业企业之外,从200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国有、集体控股等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企业,同样实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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